剛剛,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最新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內容,營改增又出新口徑,尤其是車旅費抵扣方面,近一步明確了,以后抵扣增值稅,又能給自己省一筆錢了,各位馬上參考學習……
01
 
火車票、機票抵扣新變化
 
9月20日開始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
現將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
(一)《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六條所稱“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fā)生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
解讀:這個問題其實在此前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深化改革的輔導材料中已經得到明確,但是由于這些材料本身無法替代規(guī)范性文件因而導致一定質疑,因此在31號公告中得到明確。
讀者可能關注,公司聘請的外部董事、獨立董事通常不在本單位擔任除了董事身份以外的其他職務,但是公司也會承擔其考察、開會的交通費,這部分交通費也屬于旅客運輸服務范疇,按照新的31號公告口徑基本也無法獲得計算抵扣的機會。此前有人簡單地將總局口徑限定本單位勞動員工等的限制解釋為便于操作,純粹是自欺欺人。
順便提及,稅總31號公告最積極的意義是將稅務總局輔導材料、網站解答這樣的窗口指導口徑或者是
(二)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解讀:根據財部39號公告規(guī)定,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票,可以抵扣票面進項稅額。
但是實務中存在一個重大爭議就是發(fā)票購買方名稱到底注明單位名稱還是旅客個人姓名,陜西某局堅持認為只有購買方名稱欄填寫旅客個人姓名才可以抵扣,也有的稅局無論填寫單位還是個人均可抵扣。按照31號公告,既然是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與其保持一致,應同樣注明單位名稱。
(三)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實際發(fā)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的或依據其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為增值稅扣稅憑證的,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
限于篇幅,本次先登載31號公告全文,以后會逐條予以解讀。
三、關于本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fā)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zhí)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02
 
政策早在4月就有公布
 
不是每張車票都可抵扣增值稅
一、4月的相關政策,也是關于抵扣車票
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六、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暫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二、八個提醒
提醒一: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才可以計算抵扣增值稅。
提醒二:票據取得日期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稅。
提醒三:對于專門用于福利、招待、免稅項目活動的出差客票不得計算抵扣。
提醒四:車票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的,為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來抵扣增值稅。
提醒五:對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車票等,不得計算抵扣。
提醒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9%計算進項稅額,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可抵扣的信息是票價+燃油附加費。
提醒七:車票抵扣不是按照車票的全額,而是先換算為不含稅金額,再乘以適用增值稅征收率。
提醒八:車票計算抵扣的增值稅應填寫在增值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10行:
提醒: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政策。
只要企業(yè)中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這四項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
銷售額的確定分兩種情況考慮:
(1)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03
 
取得機票、火車票和汽車票咋抵扣?
 
統(tǒng)一回復清楚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4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那么,企業(yè)取得相關客票如何計算抵扣呢?別著急,用三個小例子給你講清楚。
案例1:出差機票簡單算
票價+附加,按9%算抵扣!
注意:民航發(fā)展基金不計入哦
案例2:鐵路客票計算抵扣更容易
只需按照票價來
票價÷(1+9%)×9%
案例3:公路客票按3%算
票價÷(1+3%)×3%
怎么樣?是不是超簡單!
本文來源:本文轉自會計師、二哥稅稅念、國家稅務總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