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的人,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的權利人。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第三人和善意取得的區(qū)別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的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jù)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善意受讓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真實權利人的所有權隨之失去。
2.賠償請求權:真實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
1.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2.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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