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經濟法考試題目比較靈活,考查考生對公式和概念的理解程度,而不是單純地考記憶力。所以大家要掌握經濟法的科目屬性,將法條熟練運用。今天學姐安排的是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的考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fā)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
②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fā)行證券,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不計算在內;
③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發(fā)行行為。
非公開發(fā)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公開發(fā)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用證券法規(guī)定的代銷方式發(fā)行??毓晒蓶|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fā)行人應當按照發(fā)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3.上市公司增發(fā)的條件: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fā)),除符合公開發(fā)行證券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鄢墙洺P該p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yè)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fā)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4.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金融法律制度

5.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6.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7.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
8.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此限。
9.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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