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漲跌停板制度
1.內涵
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5波動限制制度,即指期貨合約在1個交易日內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于或低于規(guī)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報價,不能成交。
2.意義
(1)能有效緩解、抑制一些突發(fā)性事件和過度投機行為對價格的沖擊造成的狂漲暴跌,減小價格波動幅度,控制會員、客戶損失;
(2)鎖定當日*5盈虧,為保證金制度和當日結算無負債制度的實施創(chuàng)造條件。
(二)我國境內期貨漲跌停板制度的特點
1.一般而言,對期貨價格波動幅度較大的品種及合約設定的漲跌停幅度相應大些。
2.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漲跌停幅度,調整特點包括:
(1)新上市的品種和新上市的期貨合約,其漲跌停板幅度一般為合約規(guī)定漲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如合約有成交,則于下一交易日恢復到合約規(guī)定的漲跌停板幅度;如合約無成交,則下一交易日繼續(xù)執(zhí)行前一交易日漲跌停板幅度。
(2)在某一期貨合約的交易過程中,當合約價格同方向連續(xù)漲跌停板、遇國家法定長假,或交易所認為市場風險明顯變化時,交易所可根據市場風險調整其漲跌停板幅度。
(3)對同時適用交易所規(guī)定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漲跌停板情形的,其漲跌停板按規(guī)定漲跌停板中的*6值確定。
3.在出現漲跌停板情形時,交易所一般將采取以下措施控制風險:
(1)當某期貨合約以漲跌停板價格成交時,成交撮合實行平倉優(yōu)先和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但平倉當日新開倉位不適用平倉優(yōu)先的原則。
(2)在某合約連續(xù)出現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xù)報價時,實行強制減倉。
當合約出現連續(xù)漲(跌)停板的情形時,空頭(多頭)交易者會因為無法平倉而出現大規(guī)模、大面積虧損,并可能因此引發(fā)整個市場的風險。實行強制減倉,交易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其目的在于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
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xù)報價也稱為單邊市,指某一期貨合約在某一交易日收盤前5分鐘內出現只有停板價位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停板價位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一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停板價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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