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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普通合伙人
一、一般普通合伙人是什么?
一般合伙人又稱為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yè)債務承擔責任。
二、無限連帶責任定義?
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yè)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yè)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shù)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shù)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法律義務首先是合同法上的義務,即給付義務,表現(xiàn)為作為。合同法上的義務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如約定的連帶保證責任),也可以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其次是侵權法上的義務,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義務,表現(xiàn)為不作為(如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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